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财政部会计司发布关于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修订草案(征求意见稿)》的通知,本次修订的内容可关注点颇多,最值得关注的是以
下几点内容,会计们应当引起足够的重视:
(1)不再单独谈电子计算机核算;
(2)对电子会计凭证(如电子发票)和纸质会计凭证的电子影像件予以了规定,与时俱进;
(3)删除了“第三章 公司、企业会计核算的特别规定”,修订做了更原则性的规定;
(4)对代理记帐做了较多的规定,原《会计法》只提及了1次“代理记账”,修正后提及了6次。“代理记账,是指经批准的机构接受其
他单位委托,代为办理会计业务事项。",个人将不能从事代理记账。
(5)新规定对单位财务负责人、会计机构责人(会计主管人员)的备案制度;
(6)明确了对会计人员的诚信管理;
(7)对行业协会(会计人员、会计中介服务机构的自律组织)做了规定,并明确要接受同级财政部门的指导和监督。
(8) 很大程度增加了处罚的力度,特别是罚金的额度。比如“未按照规定使用会计记录的文字或者记账本位币的”,原规定的对单位处
罚是3000-50000元,修正后是30000-300000元,增加了5-9倍;对个人的处罚原规定为2000-20000元,修正后是10000-100000元
,增加了4倍。对“伪造、变造会计凭证、会计账演,提供虚假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”,单位无违法所得的,最高可到100万
元以下的罚款。
(9)值得会计人员关注的是,修正后的处罚规定把单位负责人也纳入了范围。比如打击报复会计人员的,对“对单位负责人和相关责任人员
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”。
(10)另外,账本还是帐本?记帐还是记账?现行的《会计法》用的是“帐”,《会计法》订用的是账。